湘西电大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学历教育
湘西电大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26日】     【打印本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校科研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和氛围,更好地完成人才培养和教育科研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工作要充分发挥远程教育、终生教育学科优势,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增强科研工作对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学科专业建设的促进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秉承“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加强服务,规范管理,提高效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管理的所有科研工作。

第二章 科研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根据我校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教学科为我校科研工作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1、根据省电大科研工作的总体规划,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校长期、中期与短期科研规(计)划。

2、普及教学理论和科研方法,传递教育科学研究、教学教育改革的新信息,做好教育科学理论普及工作。

3、搞好本校科研管理,指导做好开题、立项、与结题管理等各项工作。

4、结合国家形势,针对当前的热点问题,与有关部门配合,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专题讲座和社会实践调查研究活动。

5、做好科研成果的统计和归档工作,年终核算科研成果奖励酬金,以确保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对全校科研、教学、职工职称评定等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学校领导提供决策性意见的学术机构。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1、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2)热心教书育人,并在教学中有良好的表现;

(3)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能积极参与科研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

(4)工作责任性强,有一定声望、作风正派,群众关系良好;

(5)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中级职称任职五年以上者)

2、校学术委员会人选,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提名交校党委讨论后聘任,报教学科备案。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核教学科制订的学校科研计划;

2、审议全校性与学术有关的规章制度;

3、审议、通过科研课题的立项、确定全校科研课题的级别;

4、主持、审议我校优秀教材、学术论文、教学论文和其他科研成果的评选、奖励工作;

5、在职称评审中,审议专业技术人员的教学业务水平,管理能力和科研成绩;

6、审议并推荐发表优秀的学术论文及教学论文;

7、协助校领导对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8、办理与学术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校级课题的申报立项、结题与管理

第九条:校级课题的申报程序

1、校级课题的选题要重点围绕学校办学实际和工作实践及发展目标,以开放教育、干部教育、社区教育、继续教育和学校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的应用研究和理论研究为主要方向,突出研究的应用性、对策性和实效性。

2、申报人按要求填写《湘西自治州民族广播电视大学科学研究课题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间提交教学科,由教学科初审,初审完后在申报时间内统一上报湘西电大学术委员会进行审批确定是否立项。

第十条:校级课题的结题

1、各课题组要以科学、认真、严肃的态度对待课题结题工作,进行如实的总结和评定,不弄虚作假,不走过场。

2、各课题的研究成果可采用论文、调查报告、实验报告、观察报告、经验总结、成果集等形式结题。

3、各课题原则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并将研究成果提交教学科研处,再由教学科研处统一上报湘西电大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确定研究成果等级。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结题的,课题组应提交延迟结题申请书。

条十一条:校级课题的管理

1、课题组由教学科研处管理。课题组负责人应当是该课题组的骨干,全面负责该课题研究过程中的人员分工、课题管理、经费使用等工作。课题组应当做好与研究课题相关的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2、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如出现某些问题与情况,课题组负责人应及时向教学科研处汇报,共同探求解决方案,以保证课题研究顺利、有效的开展。课题研究中如确需邀请校外专家指导,课题组负责人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邀请专家。

3、为确保校级课题研究顺利、有效开展,学校每年安排专

项经费支持校级课题的立项与研究。

第五章  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一)科研成果

1.获国家级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科技类、发明一、二、三等奖的,学校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和10000元,获上述其他等次奖励的,奖6000元。

2.获省部级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科技类、发明一、二、三等奖的,学校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和3000元,获上述其他等次奖励的,奖2000元。

3.获市、厅级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科技类、发明一、二、三等奖的,学校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和500元。

4.获中央电大优秀教育成果一、二、三等奖励的,学校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和500元;获省电大优秀教育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学校分别奖励800元、500元和300元;获本校优秀教育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学校分别奖励500元、300元和100元。

5.上述奖励项目如属集体完成者,其奖金的分配方案由主持人决定,报教学科研处备案。

6.主持的科研课题,获得国家、省、市州(含校级)等立项的,根据立项文件和结题鉴定书,学校分别奖励3000、2000、1000元。

(二)学术论文

7.在国际著名学术刊物(参照湖南电大的标准认定)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在其他国际学术刊物及在国际性学术研讨会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2000元。

8.在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南京大学三家机构认定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在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上交流并获一、二、三等奖的学术论文,每篇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

9.在省级学术刊物(普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在省级学术研讨会上交流的论文,获得等次奖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0元、500元、300元。

10.获学校论文或科研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0元、300元、200元。

11.参加湘鄂渝黔四省(市)边区电大教育研究协作会,获奖的论文每篇奖200元。

(三)专著、教材

1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和教材,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注册备案,并已公开发行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奖励2000元—5000元。

(四)与校外人员合作成果的奖励

13.我校教职员工与校外人员合作完成的论文、专著、教材等,若我校教职员工为主持人或第一作者的,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标准执行;若我校教职员工不是第一作者的,其奖励方法为:第二、三、四、五作者的,分别按本办法第三条相应奖励标准的30%、20%、10%、5%给予奖励;第五作者之后的,不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程序

14.上述科研成果的获奖者或作者应在每一年的12月30日前将获奖证书或其他成果的原件及复印件(著作应提供封面和版权页的复印件),提交学术委员会审核和登记。逾期提交的,自动顺延至下一年度予以奖励。自获得获奖证书或作品发表之日起,超过一年不申报的,不再予以奖励。

15.上述科研成果的奖金,由教学科研处统一造册,报经领导审核,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核发。

第六章 科研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科研成果登记制度:

1、分类登记,类型主要有:

(1)已经立项的校、市、省、国家级教科研课题。

(2)已经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作品。

(3)已经出版发表的论著、教材,或学校立项自编教材、讲义;

(4)各类重要的获奖项目。

2、登记制度:

当年成果即时登记。本人凭有效原始材料到教学科研处核实并登记,今后作为“科研成果奖励的评定依据。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科研处负责实施和解释

                                   

 

湘西自治州民族广播电视大学

                                   二0一六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