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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戴帽工程”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1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戴帽工程”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有效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及《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州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戴帽工程”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全州行政辖区内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及销售经营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整治内容

(一)严禁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

(二)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用牌证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三)严禁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载人、加装伞具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严禁饮酒或醉酒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五)严禁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

(六)严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法营运、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七)严禁无证经营销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八)严禁销售无工信部产品目录公告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九)严禁非法改拼装或销售非法改拼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三、责任追究

(一)违反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城管综合执法、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二款第(七)(八)(九)(十)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工信、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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