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民族广播电视大学章程
日期:2018年07月11日 来源:
第二十一条
学校是建立在全州办学系统基础上的大学实体。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系统由“学校本部—工作站”二级构成。州级层面设立学校总部,称“湘西自治州民族广播电视大学”,各县设立工作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本部和工作站实行分级办学、分工协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本部直属湘西州教育和体育局管理。学校总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工作规程、质量标准;设置、管理各县工作站并指导其办学;组织协调开展教学、科研、服务;开展专业、课程、学习资源建设和师资培训;开展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加强系统建设与规范系统办学,强化系统办学的考核与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既是办学机构,又是服务当地全民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主要平台,实行州县共建的方式,由当地政府主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办学业务工作接受湖南广播电视大学的统筹管理和具体指导。学校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具体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招生、教学、考试和相关教学管理、质量检查工作;为学习者提供各类教学辅导和学习支持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各类培训项目和开展社区教育等;与学校所在地相关部门、企业等单位合作,充分利用开放大学系统各类学习资源和培训项目,大力开展相关职业教育、社区教育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工作站由各县教育和体育局主管,主要承担学历教育、社区教育培训和学习者服务工作,其教学培训业务接受湘西自治州民族广播电视大学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工作站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根据办学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并依法自主管理调配所属人、财、物等资源。
第二十八条 湘西自治州民族广播电视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一班人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按分工开展工作。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
(五)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七)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创新机制、优化环境,做好人才工作。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利益,切实解决群众的困难。做好老干部工作。
(九)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一班人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按分工开展工作,在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工作时,受书记或上级组织委托,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二)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科研、德育和安全保卫工作。
(四)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定期向上级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校务公开。
(八)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涉及学校全局的工作,校长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论证,制订初步方案并提交校党委会或其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一)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重大事项的确定与调整。
(二)学校的学年招生计划。
(三)教职工队伍建设总体方案、教师职称评定与聘任方案、教职工奖罚及学生德育工作实施方案。
(四)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每学期的经费调控及大额度经费的使用。
(五)学校校园规划、重要基建项目、学校重大投资项目及后勤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重大合作项目。
(七)学校土地和其他重要办学设施的租售或征用,住房、医疗及分配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等。
第三十二条 校党委成员按照党的有关政策规定任免;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三十三条 为了坚持和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建立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上述会议的议事和运作,均严格依照各自议事规则规定的议事范围和议事程序进行。
上述会议的召开要本着“精简会议,提高效能”的原则,从工作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合理安排,转变会风,务求实效。
第三十四条 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校党委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提出指导意见和工作原则,校行政则应据此拟订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负责实施。
第三十五条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在议事过程中,必须坚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
(一)集体领导,会议决定。对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等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党委实行票决制时,党委成员一人一票,独立行使表决权。
(二)校长负责,民主监督。在党委领导下,校长全面负责、统一指挥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副校长要主动负责地协助校长做好分管工作。校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多渠道听取意见,多方面接受监督。
(三)群众参与,科学决策。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以及专家教授以及离退休人员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
第三十六条 党委会议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在学校的具体贯彻落实以及学校办学方向、指导思想等重大问题。
(二)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宣传、统战、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
(五)讨论审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审查批准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讨论批准支出预算变更。
(七)讨论决定学校基本建设的项目和投资规模。
(八)研究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对科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问题。
(九)审查批准党总支部及直属党支部的选举结果,审批党员发展对象。
(十)讨论决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优秀人才培养政策;确定年度进人计划;审查批准教职工年终考核结果;批准重要奖惩措施。
(十一)讨论批准教职工薪酬分配和医疗政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十二)讨论决定教职工出国(境)访问、考察、进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计划和对象,审定批准对外交流合作协议。
(十三)讨论决定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及学校工作报告。
(十四)讨论决定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离退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讨论审定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重要请示、报告,党的重要会议的报告、讲话和拟颁发的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审议、决定由校长负责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研究落实党委会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须提交党委会讨论、决策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的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必要时可由校长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校长办公会议题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拟订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学校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内部组织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三)讨论贯彻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议并提出实施意见。
(四)讨论学校行政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决定学校教学、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招生、就业、经济责任审计、行政管理、后勤管理等全校行政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讨论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学校科研项目,批准科研成果奖励。
(六)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讨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措施。研究确定调入、聘任的教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确定接收毕业生对象。制订教职工薪酬分配和住房、医疗等福利方案。
(七)审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批准校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
(八)讨论制定学校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决定预算内设备购置计划和采购办法。
(九)讨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和规模,决定招、投标办法,确定投标入围对象,审定基建、维修项目的设计方案。
(十)审查批准学校与有关方面签订的土地、变更、基本建设、经济往来合同和合作办学协议。
(十一)讨论批准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定方案、对学生的重大奖励和开除学籍的处分、退学处理。
(十二)根据学校党委决议,讨论决定以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的重要方案和措施。
(十三)需要通过校长办公会在全体校领导之间交流的重要情况和信息。
(十四)讨论决定校长或党委书记认为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咨询、评议、评审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学科建设以及科学研究项目,评定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学风建设等有关学术事项,其组成人员主要从校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中民主推荐产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咨询、督导的机构,主要负责教学改革与规划的咨询与论证,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有关业务工作的指导和评估,审议课程及专业设置方案,评审教学研究项目,修订教学计划,鉴定教学成果等有关教学事项,其组成人员主要从校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中民主推荐产生。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湘西自治州民族广播电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教代会依据教代会工作细则和有关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负责审议学校的各项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监督日常工作,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中国教育工会湘西自治州民族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是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并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湘西自治州民族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有关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并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协调机构。学校设置的各机构和专门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均应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机构和各委员会,必须建立章程或工作规范。处理学术性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依照其章程实行选举制,行政人员(含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人员)原则上不能担任该类委员会成员;处理管理事务的其他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一般实行委任制。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必须公开。
第四十八条 下列重大事项,学校决策机构应当在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教职工和学生必须共同遵守。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制定规章制度,一般应当遵循立项、起草、论证、审核、审议、决定、颁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等程序。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学校、学生、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权利义务的、长期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基本管理制度要经过听证、咨询与协商程序,并规定相应的申诉处理程序。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实行相对独立的自主运营与管理。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 办学系统
第二节 学校组织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