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民族广播电视大学章程
日期:2018年07月11日 来源:
第七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注册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严格学籍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有公平的学习机会和有质量的教学,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和学习支持服务;
(二)享有充分的学习自主权,可根据自身能力和时间安排学习进程,可在到校学习、远程学习、自学等学习方式中灵活组合,可在电大系统内跨校学习,或者选读其他高校的优质课程;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荣誉和奖励;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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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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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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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努力学习,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完成规定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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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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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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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八十二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但是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三条
学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十四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十五条
学校表彰奖励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学员集体及个人。
第八十六条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和学员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八十七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学员,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学习支持、心理健康教育、法律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六章
学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