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民族广播电视大学章程
日期:2018年07月11日 来源: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各类人员,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六十七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包括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学校在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政府部门等各行各业中,选聘优秀学者和专家,成立名师团队和兼职教师库。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热爱和忠诚于教育事业、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努力践行办学宗旨,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技能,熟练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并致力于远程开放教育和终身教育的探索与实践。
第六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学校规章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三)自觉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自觉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学校规章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七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倡导积极开展学术研究的风气和氛围,培育健康的开放大学学术文化,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采取倾向性激励措施扶持学术力量的成长,对取得的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等依据相应制度进行奖励表彰。同时,建立学术约束机制,强化自律,防止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续聘、解聘、奖惩和晋升的依据。学校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校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积极促进教职工的专业发展和职业发展,不断优化人力资源结构,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撑。
第七十六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七十七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申诉制度等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职工